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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妨礙名譽


涂OO 發問於 2016-09-29 | 高雄 | 其他

Q: 樓下的鄰居常常和警衛說我們在製造噪音,可是我們並沒有,而多次向鄰居與警衛反映真的不是我們請他去查證後再說,但他依然常常在這樣投訴,導致警衛常常只要有其他住戶反映有噪音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我們。

而鄰居又是一個時常濫訴的人,有多起去濫告人而不起訴的案例在,也擔心他最後一樣會到法院提起告訴,一但提起出庭我勢必得向公司請假,就算最後的結果我是獲得了不起訴,但因為請假原因的關係也多少一定會對我個人評價造成影響

想請問律師這樣是否有辦法控訴鄰居妨礙名譽,來喝止他這種濫訴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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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為刑法第310條對於誹謗罪之規定。
二、又「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為誹謗罪之免責條件。
三、是以,您樓下的鄰居必須有散布之故意且散布之內容必須足以詆毀您的名譽者方有構成誹謗罪之餘地。而若其所言係出於善意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評論,當不構成誹謗罪。
四、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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