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詢問有關對於協力廠商之合作問題。
敝公司因為長期跟某衛服部醫院有合作關係,時常承包大小零星項目
但今年在承包某項目時,因為底下一個細項非本公司之專才,故轉包給其他曾配合過的公司處理
沒想到該公司因施工不慎,意外汙損該院醫師的汽車
(原廠估價約六萬餘元,但敝公司所應支付予該公司之剩餘款為大約五萬餘元左右)
而院方表明,因為接頭是敝公司,因此需要先由我們支付醫師之修繕費用後,才可以核准驗收
想詢問 敝公司該使用何種方式來對該協力廠商來求償呢? 懇請各位指導一下 感恩
A:
您好,關於您所述情形,工程細項轉包的部分,貴公司與該公司之契約應屬承攬契約,該公司侵害他人權利之情況,依民法之規定,除非貴公司所下指示有過失,否則應由該公司負損害賠償之責。
然建議三方共同協調如何就車輛之損害賠償,否則恐因此事件影響貴公司與醫院間之合作關係。
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民法
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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