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一名客人來我們店面跟我們要求賠償,
因為她的車被我們房客的招牌給砸到,
明明是在房客的店面吃飯,
卻說要找我們房東要求理賠?
房客應不想理賠所有就請受害者來我們店理論,這樣責任要怎麼歸屬?
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嗎?
A:
您好,依您所述情形,可能涉及租賃物修繕責任之歸屬。該當事人被招牌砸到之情形,應與該招牌之管理維護有關。
於簽訂租賃契約時,若有約定招牌部分由承租方自行安裝及維護,則因招牌肇生事故時,因為出租人並非招牌之所有權人且無須就招牌負修繕責任,故該當事人受所損害之部分不應由出租人負賠償責任。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民法
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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