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之前於原廠保養時,在專員介紹下,加裝了胎壓偵測器,但裝了之後,卻發生警報器不斷響的情況,經反映後維修廠僅以要實際看過為準,要求回原廠查看,但回原廠檢查多次之後,仍未果,經反映給總公司後 ,要求總公司直接處理,也要求總公司不要將資料洩漏給維修廠,卻仍然只收到維修廠的回覆,且維修廠也確認仍在保固期,卻仍執意要再次檢測之後,才只能針對確定壞掉的零件做更換
故想請教各位在法律界的專家,能如何處理,是否能要求原廠退費或是整個胎壓偵測器無償換新的?
謝謝
A:
簡答
一、 消費者買入產品後,如產品定有「保固期」,且仍在保固期內,可以要求賣方無償修復或更換新品。
二、 另按民法第354條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貟定效用之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如「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應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賣之物,法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復為同法第359條及第360條所明定,亦為買方得據以主張請求之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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