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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


薛OO 發問於 2016-09-01 | 宜蘭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日前本公司向某廠商租賃印表機,當日簽約時合約書上寫有續前合約(原本為2016.12.31)
但簽約時未蓋上騎縫,與廠商調出的合約為新期合約(2019.07.31)
因本公司的合約遺失,無法佐證,請問這樣合約是否有瑕疵?若是要與廠商徵求提前解約是否可成立?

※合約為五頁,租賃金額的那頁只有廠商主管簽名,未有公司大小章......


感謝您的回覆......

公司大小章 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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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如無特別約定,騎縫章僅為雙方避免契約內頁遭抽換所蓋用。若要提前終止契約,通知對方即可,然是否有相關罰則,應視雙方簽立之契約內容而定。

若認為契約內容遭對方片面修改或頁面遭抽換,可主張該內容未經雙方合意而不成立。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民法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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