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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客人遲不付款

客人遲不付款


*OO 發問於 2016-08-25 | 台北 | 其他

Q: 家人今年六月初替一位客人安裝冷氣,總價22000,當初客人說可否分期,說好給他分可是安裝完當天至少要先收一半的錢,但當天只收到5000元,家人告知他剩下17000過幾天就要付清,但對方一直遲遲不付款拖到現在3個月多了,今天家人再去請他付款對方態度卻差的跟什麼一樣,甚至腦羞成怒。請問這樣有什麼相關的法規可以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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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若對方明知無力支付價款卻訂貨,並行使詐術使您交付財物,可能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則可前往警局提告,若對方因此受檢察官起訴,則可提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給付尾款(免付裁判費)。
若否,則屬民事事件,建議先整理買賣契約、報價單、收款收據、往來簡訊、APP對話紀錄......等有利資料,具狀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法院會先收取裁判費500元),若對方收到支付命令後未提異議,即可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若對方提出異議,則轉為訴訟程序。若對方有配偶,因冷氣設備應為家庭生活費之範疇,夫妻應負連帶責任。
或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請求協助調解。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法
第1003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1003-1 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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