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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契約及押金返還,民法249條


吳OO 發問於 2016-08-23 | 台北 |

Q: 你好,我有關於房屋契約的問題,我與房東簽訂租屋契約並同時付了兩個月押金和第一個月的租金,店面經營汽車美容,簽訂租約後因經營理念的因素即將店頂轉由我的債務人經營(有簽還款借據),但當時房屋契約並未解除,我也未同意將押金移轉給我的債務人,但是在未經告知和取消契約的情形下,房東和我的債務人用我第一份的契約押金另外再簽訂了一份租屋契約,等於兩份契約同時存在,我要和房東要回押金房東卻拒絕返還,請問我該如何執行我的權益?謝謝!

民法2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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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您所提之情況,您於頂讓店面時或許未通知出租人並處理原租約,依目前出租人與新承租人另訂新約之情形,構成一屋二租。建議與新承租人協調給付押租金之數額給您,並同時與原出租人終止原租約,以維三方權益。

民法
第 443 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 444 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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