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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債權轉移


品O 發問於 2016-08-1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因當時使用遠傳電信,電話費突然暴增至3萬多元以上,也確定自己無亂撥打電話與購買任何電話付費商品,當時也有意要處理這問題,但電信業者堅持要我繳費完才可申請通聯紀錄之類的,我當下並無支付,也不想當冤大頭,所以此問題從2008開始就不斷追討,至今收到債權轉讓之事,由法律事務所發函,請問這有強制執行帳戶扣款的問題?還是有扣押財產問題? 因為至今為止不是不處理此帳務問題,而是此電信跟本只想要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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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若債權人欲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需透過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若欲主動處理,可向該債權人聯絡,請其提供通聯紀錄供參。建議留存該期及前期帳單,以證明歷來通話費之平均數額為何,以為您作有利論述時之佐證。若對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請其提供通聯紀錄以證明該債權存在。
若電信商與您簽訂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得主張無效,以為抗辯。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強制執行法
第 1 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
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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