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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務的工作被調去管理部


不OOOO 發問於 2016-08-16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你好,
我在某大上市公司工作, 是在該公司的法務部門工作了五年。今年5月起,公司的高層要我支援管理部門的事,雖然我還在法務部門,但目前所處理的工作內容,都是管理部門的工作,像是管理伙食,人力資源等工作。我沒有被調動工作地點,也沒有被加薪,公司主管也沒有給我簽署任何要我同意的文件。

  我實在不喜歡這樣的工作內容,向公司高層反應也沒用。我很想離職。我在想,以下的方式是否可行:

(1) 蒐集公司高層強迫我做"非法務部門的工作"的證俱(例如錄音等),然後離職後,向公司提出訴訟,要求公司支付我資遣費。請問我這樣會有勝訴的機會嗎?

非常感謝你的協助,
無奈的上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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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建議您重新檢視勞動契約並對照實際情況、於公司繼續工作之未來發展性等,綜合考量。如認為雇主行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不經預告三十日內終止契約。若依第15條由勞工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將無法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請您留意。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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