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買方當初看完房子直接殺價 ,我買價加20萬請我轉讓給他 也爽快支付20萬 ,過三天反悔想要回20萬,我也說退10萬 他收到款項後 ,又想要回10萬 我是賣方,因為契約也是他立的 ,現在跟我說契約不等於合約,只能算草約, 要求我20萬全退 ,我有什麼可以保障的嗎?
A:
您好,若您提到的20萬元係屬於定金,依民法推定契約成立。
關於訂金之效力,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依您所述內容,買方應無權請求退還定金;至於您已經退還買方的10萬元,應屬新的約定,無法再請買方交還。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民法
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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