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的祖父母在日據時代成立一家公司,於39年後改為股份有限,因所有股東及負責人的過世了,我是第三代代位繼承人完全不知道祖父母的公司,現在繼承的人數多達200人,有人提出主張解散,是否要先繼承再解散,繼承的話請問要如何辦理,
A:
回覆
您好,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規定,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遺產稅免稅文件或完稅文件。
二、如股東死亡對其股權應依民法第1138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四個繼承順位及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之規定辦理繼承。如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則按民法第1176條準用1177條規定,由死亡股東親屬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陳明。
三、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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