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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銷登記問題


鄭OO 發問於 2016-08-04 | 台北 | 其他

Q: 請問 有限公司負責人 因為事故去世後,若想要結束公司營業。
是直接前往商業處公司登記科辦理公司解散登記嗎?

若是這樣 ,辦理人是要由公司負責人的家屬代為處理嗎?或是公司高階職員等?

謝謝你的協助。

公司負責人 有限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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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 關於有限公司解散程序之問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公司法第71條至第97條無限公司解散、清算相關規範之規定,您所需進行之清算步驟及注意事項如下:
(1) 您可依公司法第71條之規定,找尋符合您公司現況之解散事由。
(2) 由於您解散有限公司之原因,應非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故依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應行清算程序。
(3) 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係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如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則各有對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而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參照公司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
(4)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而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亦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參照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
(5) 清算人之職務為(1)了結現務;(2)收取債權、清償債務;(3)分派盈餘或虧損;(4)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並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而對於明知之債權人,則應分別通知。(參照公司法第84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88條)
(6) 剩餘財產之分配,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定之。(參照公司法第91條)
(7)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且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參照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
(8) 清算人原則上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參照公司法第87條第3項)
(9) 公司經合法清算終結時,法人格即為消滅。

2、 綜上所述,如您欲解散有限公司,原則上依法須先進行上述公司解散及清算程序,並於清算完結,送請股東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後為清算登記,法人格始為消滅。

由於您來詢之事實描述較為簡短,為免因事實有所遺漏而導致法律意見之提供有所偏頗,因此以上說明僅就您提供之事實為扼要之說明,如有不清楚之處或於付諸任何法律行為前,皆建議事先洽詢專業律師為妥,也歡迎隨時來電討論,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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