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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約


吳OO 發問於 2016-08-01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們將店面頂讓給一位當時一同創業的夥伴,
但因他手上現金不足,所以讓他尾款用分期的方式付清,且也有打合約跟本票,但根據確實付款的日期對方已遲繳三個月,到了當時的店面詢問也遭到對方以無賴態度、惡質口氣、擺爛態度,拒付當時你情我願白紙黑字所列合約,我不甘願我們辛辛苦苦打工存的錢就這樣被抹掉。

如果我們要提出告訴了話,能被受理嗎?那需要請到律師嗎?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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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可以對方未履行每期價金為由,在催告對方後即可主張解除契約,然後再提出請求對方遷讓店面之訴訟。
這是民事部分,如果您要提刑事竊佔或詐欺告訴,現行實務上大多認為此僅為民事債務糾紛。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A:  您好,持有對方開立之本票之情形,可向票據付款地之法院具狀聲請本票裁定,同時應繳納裁判費。此類程序均可自行辦理,可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請求協助,有書狀範本可供索取。建議評估債權金額以及委任律師之成本,來決定是否委任律師處理。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票據法
第 123 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非訟事件法
第 13 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第 194 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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