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任職公司董事長期間因業務發展需要向銀行貨款共1200萬元。
借款人:公司
另本人做為連代保証人
1 現在辭去董事長職務,也選出了新的董事長,我可以發存証信函去貸款銀行要求解除連代保証人責任,並請銀行找新董事長做連代保証人嗎?
2 如果銀行不同意解除保証人責任我可以用民法第753條之1修正案做為理由嗎?
3如果銀行同意變更連代保証人但新董事長不願意做連代保証人又如何呢~謝謝
A:
張先生,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所謂保證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因您為公司與銀行簽訂連帶保證契約,是保證契約當事人為銀行與您個人。為此,若您欲除去保證人責任,必須經銀行同意,方得生效。倘銀行拒絕同意,您仍為連帶保證契約之保證人,自無法脫離保證人責任,合先敘明。
2.您因擔任董事長而為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依民法第753-1條規定,您僅須就公司於您擔任董事長期間所有借款債務負擔保證人責任,為此,若公司於您正式辭去董事長職務後所產生借款債務,您無庸代為履行清償責任。
3.如銀行同意您除去保證人責任,卻新任董事長不願擔任保證人,此種情形不會發生,矧銀行不會坐視公司原有借款債務處於無人擔保地步,否則,恐有產生呆帳之虞,為此,倘公司無法覓得新任董事長以擔任保證人,銀行不會同意除去您的保證人責任。
4.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23279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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