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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約


SOOO 發問於 2016-07-27 | 高雄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想請問土地租賃契約的問題
我們跟某建設公司有簽訂一份土地租賃合約,
但內容沒有填寫完全,有談好租金,
租金欄沒寫到,卻填到保證金那欄,
日期寫一年,雙方也有簽名蓋章。
其他欄皆空白。

請問這是有效合約嗎?
因為要約對方出來重擬,
但對方避不見面也不接電話,
(當初也沒留對方連帶保證人的資料…)

謝謝。

瀏覽人數:1211
呂錦峯

律師

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按租賃契約並非要式契約,因此不以訂立書面為生效要件,又當事人互相表示一致者,契約原則上即為成立。故若 貴公司已與出租人就租金、租賃期間等租賃契約重要事項達成合意時,租賃契約即為成立,但若出租人否認時,則應由 貴公司負舉證責任。
問題中有提到雙方有簽訂書面租賃契約,但租金欄並未填寫,卻填到保證金欄,若出租人否認有租賃合意時,則應由 貴公司就租賃契約達成合意負舉證責任,如有進行訴訟, 貴公司可以聲請仲介或其他在場人士作證、也可以用雙方來往的文件(例如電子郵件)證明。出租人若避不見面,恐怕並無出租的意願,貴公司除再努力溝通外,恐怕要考慮訴訟的成本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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