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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不完全歸還押金


陳OO 發問於 2016-07-2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民國105年5月27日雙方點交房屋, 屋主現場同意屋內狀況( 清潔, 家具, 家電 ), 並結清水電,瓦斯,管理, 第四台,違約金費用(因提前搬離), 並簽署交屋完成確認書, 民國105年6月3日收到剩餘款項(簽約時付台幣116,000元為押金的剩餘金額),發現短少台幣1萬元整, 詢問仲介結果, 屋主母親以清潔為理由扣除金額,有到調解委員會調解, 但屋主母親拒絕, 請問 : 公司是必須以侵占的名義提告嗎? 現在準備存證信函中與地方法院簡易庭的信函, 但不知如何填寫, 請問有甚麼建議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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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侵占罪之成立,行為人應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要件。若屬民事糾紛,該罪名可能無法成立。既然點交時已經確認過屋況,應再確認該遭扣除之1萬元係屬何項清潔內容,若確信己方無違約,再向法院提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屋主請求給付短缺之金額。相關實務見解如下供您參考:

裁判字號:19年上字第1052號
裁判日期: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3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 81.05.16 )
要旨:
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

裁判字號:41年台非字第57號
案由摘要:侵占
裁判日期:民國 41 年 1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39~47年)第 376-37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 81.05.16 )
要旨: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若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向人借貸,不能如數清償,自係民事上違背履行契約問題,與侵占罪之要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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