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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負責人死亡,公司如何註銷


張OO 發問於 2016-07-16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我的父親,於今年2月過世,我們不知他有自己開公司,去國稅局查,國稅局的服務人員也沒查到,直到前幾天我們收到法院通知單,裡面寫道:我父親有公司,需要清算人...,我們才知道他有設立公司,我們與父親也很久沒聯絡了,在跟他見面,就是他在醫院了。我與我的奶奶、叔叔、姑姑在父親過世後,也馬上辦了拋棄繼承,想說沒事了,結果...收到了法院的通知,我們也不知要怎麼辦。我們有討論 ,希望就是可以註銷我父親的公司或是停業。
我們想知道如何銷註(停業)?
需要哪一些資料?

謝謝您!

公司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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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先釐清拋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公司之權利義務,拋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就不取得繼承人財產上權利,亦不負擔財產上義務,對其公司沒有責任。然法院依據公司法81條規定選派清算人,通常會依據關係最切原則選派,所以又通知已拋棄繼承人。

再來討論公司解散及清算問題,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則對公司解散及清算沒有權利義務關係;惟受法院選派為清算人,由於受選派人在正式就任前尚未與公司間產生任何法律關係,故一般實務上於就任前向法院婉拒出任清算人即可。

反之,倘若您想要出任清算人,則仍需向法院表達願意就任清算人。
以下是相關程序及文件可參考新北地院網頁,供您參考:
pcd.judicial.gov.tw/?struID=3&cid=19&selectID=492

公司清算事件:
 壹、聲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
      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
      過之證明文件。
   (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貳、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
        15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費用:免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
      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
      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
      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附上法條供您參考:

民法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民法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公司法98條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每人各執一份。

公司法113條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公司法71條
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
為退股。
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時,應變更章程。

公司法79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80條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
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公司法81條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
清算人。
公司法82條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
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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