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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董事長過逝,尚欠稅務會對其餘董事或監查人個人薪水或財產有影響嗎??

董事長過逝,尚欠稅務會對其餘董事或監查人個人薪水或財產有影響嗎??


楊OO 發問於 2016-07-12 | 台中 |

Q: 律師你好,

股份有限公司已辦暫停營業,尚積欠營所稅及勞健保共一百多萬,公司已無任何資產,董事長過逝,國稅局可對其餘董事和監察人的個人名下財產做查封嗎??? 其餘董事或監察人若是在其它公司有領薪水,國稅局能對薪水做扣除嗎??

可以申請公司破產可以免繳稅務嗎??

稅務追溯期是幾年??

謝謝/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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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律師你好,

股份有限公司已辦暫停營業,尚積欠營所稅及勞健保共一百多萬,公司已無任何資產,董事長過逝,國稅局可對其餘董事和監察人的個人名下財產做查封嗎??? 其餘董事或監察人若是在其它公司有領薪水,國稅局能對薪水做扣除嗎??

可以申請公司破產可以免繳稅務嗎??

稅務追溯期是幾年??

謝謝/


您好:
一、國稅局不會自己做查封公司負責人名下財產的動作,而是交由行政執行署為強制執行。因公司有欠繳營所稅之問題,故國稅局會將欠繳稅額公文移送行政執行署就義務人即公司之財產執行之。然因公司名下已無財產,故可能有執行不到的問題,除非國稅局握有證據發現董事及監察人有將公司資產流用至其董事或監察人名下帳戶而有公私財產不分的情況,則行政執行署可能依法「管收」公司負責人(如董事或經理,監察人的部分不易被認定為公司負責人),直到被管收之人提供財產繳清稅款或擔保(例如有連帶保證人願意背負債務)為止。
二、至於董事或監察人在其他公司任職所領取之薪水,因與公司欠繳之稅款與勞健保費用無涉,不會被作為查封、扣押之客體。
三、因稅捐稽徵法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之1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均規定,稅捐債權及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故聲請公司破產無法免繳稅務、勞、健保費用,欠繳之稅款及保險費仍應自破產財團之財產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四、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的核課期間最長為7年。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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