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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可否繼續營業?

可否繼續營業?


潘OO 發問於 2016-07-03 | 台北 |

Q: 請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1)其名下金錢,支票,機車,汽車,其他人包括員工可以使用跟動用嗎(2)目前尚無變更新繼承人及新的公司負責人請問可以繼續營業嗎?

公司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死亡 有限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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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屬於私人財產之部分,自繼承開始時,由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如未經繼承人同意而逕行處分財產,會有違法之虞。此外應提醒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而公司之股東死亡時,有關股東死亡之出資額變更登記事項,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以免逾時申請而受到裁罰。而公司組織係屬社團法人之性質,股東之死亡並不影響公司之法人格,然若該股東係執行業務之代表,應儘速處理繼承之相關事項,以利公司後續業務之執行。相關實務見解及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8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00二二八四七四0號
發布日期:91年01月24日
  △有關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公司申請繼承登記期限應自何日起始算逾期疑義按公司之股東死亡時,依民法規定為繼承之開始,所有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繼承人承受。
惟基於繼承人之財產繼承登記須經較長之程序方為確定,為利公司及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事宜,有關股東死亡之出資額變更登記事項可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起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逾期則有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情事。至死亡股東如另擔任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解任登記應於其死亡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之。本部八十年九月五日商二二二二六八號函不符部分不再援用。(經濟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經商字第0九00二二八四七四0號函)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56 條
I.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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