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客戶惡意積欠我司帳款,若客戶公司尚未倒閉,負責人又不願意出面溝通協調,在聲請支付命令時,該如何利用公司法條將負責人納入第三人連帶賠償之責?
A:
劉小姐 您好
依據您所述,若是積欠貨款,一般是民事債權、債務關係,設若於雙方公司締約時位約定連帶保證人的話,是無法直接要求負責人出面連帶清償,公司法第23條第2項雖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然,上開規定通常是規範公司侵害他人權利之侵權行為時,如負責人於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法令之情形,負責人應負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在債權、債務關係時,一般情形較少見此法條之適用,是以,是否有該條之適用,仍應依實際發生之狀況而定。
謹向您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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