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關於民事契約的訂立,只要雙方有合意即可成立。
在一般紙本簽約之情形,郵寄PDF檔或是傳真之方式均屬法律上之「到達」相對人。
然而透過掃描或傳真之印文,不易判斷真偽,如日後合約之履行發生糾紛時,合約及印章之真偽可能成為爭執之項目。建議雙方親自簽立契約,並安排見證人見證為佳,或是請公證人公證,以昭慎重。並應留存蓋有印文之正本,以免日後就契約真偽發生爭議。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民法
第 153 條
I.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 157 條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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