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一位祕書任職二個月,後因公司營運狀況不佳而不需要祕書一職,與該員工提出協助轉任業務助理一職,但該員工不原願並提出離職,後來該員工提出要資遺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可是當初是該員工提出要離職的,這樣公司需要給付資遺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A:
您好:
該員工應該是認為公司調職的行為違反勞動契約,因此向公司提出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請求。
因此要判斷公司調動工作是否合法,可以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因無法確定 貴公司及該員工的實際情形,如果無法自行協商,建議相關爭議可向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如有問題歡迎再行提出。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04)23710511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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