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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訪問買賣是否成立?

訪問買賣是否成立?


古OO 發問於 2016-06-18 | 台中 |

Q: 您好,請問我下列的例子,有符合消保法第19條嗎?
大台中美容化妝品展覽,在美容展覽時意外看到B牌,看到去角質產品,服務小姐A跟我說2條1千,我打算離開,服務小姐A她說算我們三條一千,當下我立刻掏卡說確定買下去角質產品一仟圓要結帳,服務小姐A拿著我的卡請我們進到櫃內位子稍坐一下等她結帳,結果對方A離開一下後返回坐在我身旁跟我說搭其他商品有優惠,對我開始進行推銷,第一次服務小姐A推銷我有答應買下6千元商品,服務小姐A就離開說要幫我們結帳,但是在他離開不到幾分另一位服務小姐B直接坐在我身旁推銷商品A並且抹在我手上推銷了10多分鐘,當下我一直拒絕,服務小姐B推銷不成後離開,馬上我就收到簡訊刷卡六千元,過沒多久服務小姐B把我六千元商品都擺在桌上一直沒有裝袋,服務小姐B又開始推銷商品並且給我試用品再以試用品講解繼續推銷,當下我很難拒絕,有拒絕過對方,但是對方卻只是一直換產品推銷,持續一個多小時,我原本一開始只是要買一樣產品,但是推銷到簽下三萬元刷卡金,過程中我有看到實質商品,回家後覺得我不需要這些商品,這樣構成訪問買賣嗎?我有打電話過去給業者說我想退錢退貨,我產品都沒有拆封過,對方說我們有看到實質商品,在展覽場她們是實體店面,沒辦法有七天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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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根據您的情形,您係在美容展覽而遭推銷購買三萬元之貨品,應不符合前開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所稱之訪問交易,但您仍能依據民法之相關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以上為初步判斷之意見,僅供為訴訟外之參考,詳細解決方案仍需視實際情況及相關事證,始足以完善認定之。

廖德澆律師 敬啟


廖德澆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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