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未滿一年時, 有股東急需用錢要釋出股份,請問現在先寫股份轉讓書並支付款項,待公司成立滿一年再申請過戶,這樣可以嗎?如何防止該股東在成立滿一年過戶之際不認帳呢?在股份轉讓協議書上需要特別註明什麼嗎?
A:
您好:
如該股東為發起人,雖受限於公司法規定不得於設立登記一年內轉讓,然雙方仍可先訂立轉讓契約或協議,約定於設立登記一年後轉讓,只要雙方就此約明即具法律效力,您可將契約書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如對方屆期不履行自願逕受強制執行,之後如對方拒不履行,便可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免去訴訟之不利益。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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