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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放棄負責人及股東身分


王OO 發問於 2016-06-10 | 台北 |

Q: 您好 想請問
當初親戚開股份有限公司
把姐姐掛了ㄧ些持分並為負責人
把媽媽弄了破千的股數
實際一直不知道公司經營的狀況
只知道有糾紛而且與他人互告
有這樣的方式可以讓家人回覆一般身份
謝謝

瀏覽人數:2221

A:  您好:
若您未實際出資,可提出民事確認與公司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待勝訴之後,即可持判決變更股東名簿上之記載。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A:  您好,
關於姊姊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並身為公司負責人;以及母親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欲卸下股東及負責人身分之問題,回覆詳述如下:
1、 轉讓持股
股東為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股份之人,倘若姊姊及母親欲卸下股東身分,退出公司經營事務,則僅需轉讓持股,出售股份予第三人即可。
2、 辭任董事
(1) 由於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為民法所規範之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姊姊僅需撰寫辭職書或存證信函寄到公司,即已終止其與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
(2) 依公司法第8條、第387條第1項及第6項,以及公司法第387條第4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申請須知」第15條規定,公司其他董事應於姊姊表示辭任之辭職信或存證信函寄達公司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董事之登記,倘若公司其他董事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則將被科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3、綜上所述,關於您的問題我們認為:
(1) 姊姊及母親僅需轉讓持股,出售股份予第三人即可卸下股東身分。
(2) 姊姊僅需撰寫辭職書或存證信函寄到公司,即可終止與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

由於您來詢之事實描述較為簡短,為免因事實有所遺漏而導致法律意見之提供有所偏頗,因此以上說明僅就您提供之事實為扼要之說明,如有不清楚之處或於付諸任何法律行為前,皆建議事先洽詢專業律師為妥,也歡迎隨時來電討論,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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