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廠商惡意欠款

廠商惡意欠款


陳O 發問於 2016-06-06 | 台北 |

Q: 本人尚有經營一間小小的活動工作室,在今年年初承接台x燈會的案件,辦理活動至今該活動業公司惡意欠款。著手處理完該案件並送該地公所結案後,東拖西拖之後收到的報酬也遠遠低於正常市價,連1w都不到,但礙於一開始沒有簽結案合約這是額外承接的部分,想請教有什麼法律辦法可以運用?

另外 假使拿到了應有報酬後,對方揚言要用黑道壓制,請問可以尋求什麼管道自保?

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瀏覽人數:1940

A:  您好,關於您的提問,應視貴工作室與該公司成立契約時,對報酬之合意為何?如無書面契約,可以由簡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APP對話紀錄等方式證明報酬之金額。
符合委任契約之情形,若未明確約定價金,依民法以及實務見解,得以商業習慣認定。
如確認該公司尚有未給付之價金,而該公司不願給付時,可聲請調解或向法院聲起支付命令,令其給付。建議日後締結契約,應明確約定報酬數額,以免日後舉證之困難,避免發生爭議。

此外,若有受到恐嚇危害安全等情形,建議第一時間報警處理以排除危險,並請警方協助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及實務見解如下,供您參考:

民法
第 153 條
I.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II.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547 條 (委任人之支付報酬義務)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 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金錢等
裁判日期:民國 8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要旨: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非以受任人受有報酬為要件,倘受任人主張其得請求報酬,即應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民法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所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前者一般指地方習慣或商業習慣,後者如受任人以事務之處理為其職業者,始足當之。

刑法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