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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恐嚇與個資法


王OO 發問於 2016-05-31 | 嘉義 |

Q: 小弟有2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

1:前女友在未經過我同意下,把我的姓名,聯絡方式,職業,工作地點(擺攤),
告知第3者,然後第3者來我工作地點找麻煩,這樣可以告她違反個資法嗎?
我沒有證據證明是前女友透露的,但除了我的家人外,我的聯絡方式,職業和工作地點只有前女友知道!個資法會有前科嗎?

2:我的手機有安裝錄音APP,有來電都會自動錄音,前天有人打來恐嚇我,
說某些事如果是我做的,只要被他找到證據,就要修理我!
我如果拿錄音檔去報案,會不會被對方反告妨礙秘密罪呢?
在勞煩有空的律師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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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找麻煩是如何的找麻煩?有毀損物品還是其他的方法?若不能提出是前女友透露的證據,有無法舉證的問題。

第315-1條定有明文,是「無故」以錄音紀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言是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則應視「錄音紀錄之行為有無正當理由」及「所錄音紀錄者是否為他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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