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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簡訊通知是否等於書面通知


客OO 發問於 2016-05-27 | 苗栗 | 服務業

Q: 您好,我們公司與一工作室簽訂裝修契約,目前對方出現違約情形,依約我們公司須以書面通知對方限期改善,請問公司這邊可否由專案主管逕發簡訊通知以符契約條款中之書面通知?

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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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手機簡訊,法律上之性質屬於「非對話意思表示」,實務上認為得做為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55號民事判決參照)。
惟手機簡訊發出後,對方若主張未收到簡訊或手機遺失、門號更換等等理由而抗辯,可能產生意思表示是否到送達相對人之爭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參照)。建議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以免日後發生爭議。相關條文及實務見解如下供參考:

民法
第95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55號民事判決節錄:
「惟依上訴人於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傳予被上訴人之簡訊內容觀之,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係透過被上訴人提供資金予訴外人郭xx運用,藉以謀利,洵非無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節錄:
「惟原第二審以: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確收悉簡訊內容,難認有合法之催告或請求而中斷時效,何xx證述內容未能特定兩造間所指債權債務為何,亦難謂被上訴人已承認系爭本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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