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於20160513在yahoo拍賣與賣家訂購包包,我先付款一半訂金$29000,並且與賣家相約5/20面交包包且在當日支付尾款$29000;5/20 17:30與賣家面交也大致看過商品沒有大問題,因此交付$29000尾款,但是回家仔細檢查商品發現商品有瑕疵,這樣可以要求賣方七天鑑賞期退換嗎?
A:
您好,根據您的情形,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第19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係消費者於通訊交易此類買賣中,無法獲得實際檢視商品機會,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致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即收受商品後7日之猶豫期間,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之機會,係給予買方消費者訂約後得於一定期間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權利,以保障消費者使其有充分瞭解產品內容之機會,以決定締約與否。
因此,您雖係透過面交的方式取得貨品,惟您係在yahoo拍賣與賣家訂購包包,因此,係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通訊交易,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您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解除契約。
以上為初步判斷之意見,僅供為訴訟外之參考,詳細解決方案仍需視實際情況及相關事證,始足以完善認定之。
廖德澆律師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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