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家裡經營鞋底加工,住址是18號及20號,20號是加工工廠,18號屬房屋住宅,18號的一樓有放置一台加工用機器(大約一台摩托車大小),因為這台機器,18號住宅原本繳的房屋稅要變成營業稅只因為那台機器,這樣是合法合理的嗎?
A:
您好,建議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現場勘查,以利稅捐機關重新核定。
房屋稅條例 第5條第1項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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