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日前於現代汽車訂了車,已支付訂金,基於某些原因無法完成交易!車商說無法退還訂金,但是可以幫我保留作為下一次的買車訂金,但是沒有給我們一張合約書只是口頭上的承諾。車商說原本的合約書就算是有價證券,不用再另行簽新的合約書,請問真的是這樣子嗎?還是需要再要求車商另外開立新的合約書呢?
律師
A:
1. 按「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249條、第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依上開規定,除有特別約定外,在可歸責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不能履行契約時,定金原則上是不返還的。今若賣方願意將先前繳付之定金作為下部車之定金,並經付定金者同意,縱使無書面,仍屬特別約定之情形。惟僅有口頭承諾,恐有將來舉證困難之問題,還是建議立書面為佳。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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