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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前科,初犯吸食二級毒品,身上有器具 如何處理比較對工作沒影響


小O 發問於 2016-05-07 | 台中 |

Q: 我想請問因為地方法院沒給任何資訊,但我都一五一十承認,審問完就叫我離開?

但我不了解怎樣的方式 對我的工作不會有所影響,麻煩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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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1.按「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 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10條第2項、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依上開規定,如果確實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初犯(視前科紀錄及鑑驗報告),檢察官應該先向法院聲請對行為人觀察、勒戒。此期間身體自由既受拘束,除非老闆同意,不然很難不影響工作。
3.至觀察、勒戒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4項之規定,可以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併此敘明。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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