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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關於七日鑑賞期的條例

關於七日鑑賞期的條例


陳OO 發問於 2016-04-30 | 台北 |

Q: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於4/2號去一間交友公司參觀,可是有簽一份會員合約書,但我在4/4號有以LINE的方式提出要退會
但合約書上寫我在七日內退會需要繳一個前置建檔作業費5000元,但是我都還沒有參加他們的活動或者是一些排約
我就取消了,所以我想請問一下我已經在七日內作退 會員動作 對方是否還能夠收取那5000元的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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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於4/2號去一間交友公司參觀,可是有簽一份會員合約書,但我在4/4號有以LINE的方式提出要退會
但合約書上寫我在七日內退會需要繳一個前置建檔作業費5000元,但是我都還沒有參加他們的活動或者是一些排約
我就取消了,所以我想請問一下我已經在七日內作退 會員動作 對方是否還能夠收取那5000元的費用呢


你好
關於七日鑑賞期之法條依據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 依該條規定 消費者於七日得以書面無條件解除契約且不須負擔費用 然該條規定有其適用前提 即須為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依你所述之事實 若你是直接去該間公司參觀訪查後 對於消費之資訊已有相當之瞭解 則有可能被定性非屬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反之 如果該公司是透過網拍 電視購物 或電話行銷 街頭訪問等方式與你進行交易 則可構成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若雙方對於此消費行為有所爭議 可透過主管機關進行消費爭議調解 以息爭議
堂瑞法律事務所 陳振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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