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問如果驗尿報吿證明我方冇吸毒
但警察的確在附近找到毒品 但毒品不屬我方的 口供上與事实不符
卻我當事人没留意而簽了名 這样亦需入罪嘛?
需收監咩?
前題我方多年前曾犯过吸毒一事!
律師
A:
1.按「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有明文規定。
2.是縱使驗尿報告沒有施用毒品之陽性反應,但如果符合上開持有毒品之情形,仍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而有遭起訴、判刑之可能。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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