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就民事部分, 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如對方事後反悔, 可以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就刑案(告訴乃論案件)部分, 通常法院都會等被害人或告訴人收到和解金後, 被害人或告訴人才會正式撤回告訴, 調解筆錄也都會記載類似的和解條款, 正如提問中所述調解委員有說拿到和解金才會撤告之情形, 所以如果被告事後未給付和解金, 原則上案件應該就還沒有撤銷告訴, 訴訟程序仍然會繼續進行。(以上是律師說明)
(裡面說案件還沒撤銷告訴,訴訟繼續進行)
1.請問訴訟繼續進行就表示法院那邊還是會傳雙方到庭說明嗎,我還能刑事提告嗎??
2.調解成立但~原告沒拿到錢,就算強制執行~被告說沒錢就能了事嗎?
律師
A:
1.訴訟繼續進行,當然包含傳訊當事人到庭說明之可能。如果是刑事告訴乃論之罪,若未撤回告訴,毋庸再提告,檢察署、法院本當繼續審理;若已撤回告訴,則依法不得再提起告訴。
2.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若債務人不主動還錢,則僅能透過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會扣薪水,如執行無所獲,執行法院則會核發債權憑證,事後可持債權憑證繼續向債務人執行,非其稱沒錢就沒事。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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