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如果本票未載到期日,且以發票日起算已超過15年時效,但這15年中途發票人有匯部分款項給執票人,所以本票時效如何起算?還是以發票日起算嗎?
A: 依票據法第22 條第1項規定,本票的執票人對發票人可以請求票款的期限,是自本票到期日起算,或是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自發票日起算三年,即因為時效消滅,但執票收受本票之原因關係(例如買賣、借貸...)若未離逾時效,執票人仍可檢具事證依據原因關係於請求權時效內對債務人為主張。謹覆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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