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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旁推銷


許OO 發問於 2016-04-12 | 嘉義 |

Q: 4/11的時候去郵局出來被旁邊的推銷員拉去做問卷然後介紹產品,介紹完之後本來有一點意願想買就先付了訂金,當下是只有付訂金沒有拿貨品,然後通知我隔天有空的時候要去付剩下的錢,昨天晚上回家仔細想了一下之後覺得自己對這個產品其實沒有很需要,請問這樣子可以拿回訂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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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您所述之情況,可能該當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訪問交易」之情形,如果使消費者於締約前欠缺詳細考慮機會者,即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消費者保護法
第2條第11款
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第 18 條
I.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
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
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
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
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五、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前項應提供之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

第 19 條
I.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II.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III.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IV.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V.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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