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4人合夥各出資15萬開卡啦oK合議營業登記證掛甲方名字.甲方提出店裡一切他要負責管理。Z方前5個月有分紅就退出.丙方在店裡幫忙1年沒分紅沒領到薪資.丁方只出資一年沒分紅。我等向甲方要錢甲方卻說是他獨資錢拿去私用,請問該怎麼辨
A:
周先生,您好:
就您陳述4人合夥各出資15萬元開設卡拉ok,但合意營業登記證掛甲方,甲方並負責管理一切店務.就你們4人合資之法律關係應適用民法隱名合夥之規定.
一.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 約。又出名之營業人即甲方,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即乙丙丁之利益,應即支付之。如你們未定合夥之存續期間,可於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聲明退夥,則隱名合夥契約終止,出名營業人之甲方,應返還隱名合夥人即乙丙丁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二.倘甲方主張就合夥出資之資金拿去私用,可依據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乙丙丁之出資.(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但應注意,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2年,依不當得利請求則有15年的時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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