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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生鮮果汁是否需提供七天鑑賞期退換貨服務?


林OO 發問於 2016-03-28 | 台北 |

Q: 您好.

請問於電子商務平台直接販售新鮮果汁商品,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 有七天的鑑賞期,可以無條件的退貨」之法規?

由於這類商品屬於生鮮食品類,保存期限短且易腐敗,且觀察其他競品也不主動提供退換貨服務,
甚至於網站上直接露出「生鮮食品經出貨後一概不退還」等資訊,請問是否可行?或者違反哪一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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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請問於電子商務平台直接販售新鮮果汁商品,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 有七天的鑑賞期,可以無條件的退貨」之法規?

由於這類商品屬於生鮮食品類,保存期限短且易腐敗,且觀察其他競品也不主動提供退換貨服務,
甚至於網站上直接露出「生鮮食品經出貨後一概不退還」等資訊,請問是否可行?或者違反哪一法規?





您好:

於電子商務平台販售商品,該網路購物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之「通訊交易」,即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若無該條項但書之情形,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在七天內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並無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另依行政院104年12月31日發佈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其第2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之合理例外情事亦有明文。

參照上揭規定可知,如您所稱之新鮮果汁是屬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之商品(仍需視實際個案狀況判斷),
且在出賣商品時已明確告知消費者此商品具有該特性而不得於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消費者則無法行使解約權。

然需特別說明者,如所販售之新鮮果汁本身有腐壞、變質等瑕疵問題,消費者仍可依照民法相關規定解除契約,並不會因網站上載明「生鮮食品經出貨後一概不退還」,即無法行使民法買賣瑕疵擔保之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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