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與二房東東剛簽約好已經入住了2星期 因二房東在1.2樓做生意我承租3.4樓
合約上簽定他開多久我就可以住多久
因握我們是一個家庭入住 因前些日子有警察來2次找我先生到警局說明一些事而大房東知道後並請二房東要求我們在月底前搬離!現在我是否求賠賞?當初付了一個月押金和當月房租!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應先視您與二房東所簽租約,有無訂定租期,有無提前終止契約的約定。原則上,房東片面要求提前終止契約,房客是可以主張應負賠償責任,建議可再與二房東進行協商,且係因房東原因而提前解約,並要求退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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