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擔任親戚的股份有限公司掛名董事,另簽有協議書表示不必承擔該公司的任何風險,協議書的內容摘要如下:
1.乙方(即掛名者)對該公司經營、財務、人事沒有處分權,並不享有該公司的所有權,不承擔該公司的任何風險。
2.甲方(實際有權者)承受該公司經營所產生的一切風險。
請問:該協議是否有效?是否表示實際上掛名者不必承擔任何風險(包括公司倒了也不必背債)?
A:
擔任親戚的股份有限公司掛名董事,另簽有協議書表示不必承擔該公司的任何風險,協議書的內容摘要如下:
1.乙方(即掛名者)對該公司經營、財務、人事沒有處分權,並不享有該公司的所有權,不承擔該公司的任何風險。
2.甲方(實際有權者)承受該公司經營所產生的一切風險。
請問:該協議是否有效?是否表示實際上掛名者不必承擔任何風險(包括公司倒了也不必背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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