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不好意思,打擾了
我才剛我現在這間公司,之前其實只有再駕訓班開車的經驗,跟來這個公司開車載貨2~3次
實際經過是:
肇事者:我本人
受撞擊:警車
我今天開車出去載貨,在萬芳醫院前面要迴轉,沒有注意到有警車在執行公務,所以佔了一個車道,所以我無法迴轉,我要倒車,卻因為綠燈行人非常很多。我後來一緊張,就不小心踩到油門,撞到了警車右邊的車尾。
後來警察有找車行來看,報價要2500元。
之後公司也說修車需要4500元。
因為我們公司車的保險沒有保車,只有保人,所以要我全額付擔7000元的費用
想請教律師,以下兩項問題:
1.我是否需要全額負擔警車的2500?
因為我有上網看民法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本條立法在於受僱人的行為是聽從雇用人的指示,本質上是雇用人手足的延伸,因此要求雇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我不太懂裡面意思,是不是說我跟公司要一起付擔,而不是只有我全額負擔?
2.我是否可以找我熟悉的車行修車,把車恢復原狀。而不是直接給公司4500元呢?
A:
你好!
首先,民法第188條的立法目的是要保護受害人,所以要雇主負連帶賠償責任,但雇主賠償後,對員工還是有求償權(同條第3項規定)
其次,民法損害賠償雖然以回復為原則,但依第196條及第213條第3巷之規定,受害人(雇主)可以請求以金錢賠償,所以你可以主張4500元太高(例如應扣折舊),但不能自行修車。
洪瑞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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