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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有


姜OO 發問於 2016-02-20 | 台中 |

Q: 想請問:有塊土地的所有權狀是A 該土地是農地 地上物是農舍 但公證後由A B C共同持有該地及該農舍
1. 若要變更或重建土地上之建物是否經其他2人同意?
2. 若只有B C 二人同意那也可以在土地上行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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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回覆如下:

有塊土地的所有權狀是A 該土地是農地 地上物是農舍 但公證後由A B C共同持有該地及該農舍

首先,不知你所提ABC共同持有,應有部分各為多少?以下謹以每人應有部分各1/3為前提說明。

1. 若要變更或重建土地上之建物是否經其他2人同意?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因建物也是3人共有,所以有上開條文之適用,則本案變更或重建建物均須有2人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2. 若只有B C 二人同意那也可以在土地上行變更嗎?

BC二人已達上開條文「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條件,即可變更。
但應注意土地法第34條之1其他各項之規定: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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