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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損害賠償


李OO 發問於 2016-02-19 | 台南 |

Q: 我是原告
目前收到一張簡易庭的通知書
案由損壞賠償
種類是辯論

發生經過:
之前去台南玩,朋友開車 我坐副駕駛位置。
被告違規沒兩段式左轉往我方向撞上。
我差不多半年多時間右手是麻痺的。
然後,對方被判20天而已。
一毛錢也沒賠償我= =

這個我有一定要出席嗎?!
我住桃園。
要去台南的簡易庭...
是否能跟被告要出庭的車馬費與請假損失的費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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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您所提出之訴訟為關於車禍之民事損害賠償,也就是可透過這個訴訟程序請求肇事者即被告賠償您因車禍產生的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首先財產上損害包括:身體受傷之支出之相關費用,如醫藥費,復健費用(需扣除健保給付),看護費用,往返醫院支出之交通費用,以及您因車禍受傷請假薪水之損失等,當然,請求前開費用應提出收據及請假證明,薪資證明等。另關於非財產之損害賠償,即您因車禍受傷造成精神上痛苦之慰撫金,這個請求項目之金額較有彈性,但法院仍會按案件事實審酌您提出之金額是否合理。
二.就前開所述請求賠償金額,仍需按該車禍肇事過失比例計算賠償金額,詳言之,倘車禍肇事原因100%為被告即對方所致,您的損害被告就要全部負責,但倘若肇事原因您的朋友有部分過失如30%,被告70%,則您僅可請求損失的70%。關於過失比例可參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三.仍建議您要去開庭,或委託代理人出庭,開庭時您可陳述您請求項目之緣由,法官也可能會請您補正單據,以證明費用支出。如您不去開庭,可能一造辯論判決,有損您權益上之保障。
四.關於去法院開庭的車馬費及請假損失,則不能列入您請求對方賠償之範圍,理由是該訴訟請求賠償是車禍所產生的損害,但您繳給法院的訴訟費用是可要求對方負擔(按判決結果比例計算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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