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約16-7年前建設公司因虧損記帳公司建議報停業。而沒辦清算已經過16-7年,而本身是負責人要如何。
A:
陳先生(小姐),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公司辦理停業登記,只是合法停止營業行為,惟公司法人格仍然存在。若公司之前有欠稅紀錄,身為負責人的您,難逃繳交稅款、罰鍰及限制出境之命運,唯有辦理清算程序完結,方能真正解決您的問題。另外,如公司名下登記有財產,亦須透過清算程序,才能處理公司名下資產。
2.不論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抑或法院裁定解散,還是股東決議解散,胥能開啟公司清算程序。清算期間,清算人代表公司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虧損或剩餘財產,當所有清算程序完結後,應向法院陳報,方能解除清算人責任,公司法人格才會真正消滅。
3.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敬請查照。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討論賜教,謝謝。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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