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今天在光華商場買了一台asus的gl552vw筆電,
回去充完電使用後發現他螢幕會一閃一閃的,
還有螢幕右下角會一直跳出錯誤訊息,
很明顯是瑕疵品!
但是在店面購買時筆電需要充滿電才可以使用,
所以現場只有給我檢查外觀跟型號,
沒有打開來操作網頁那些
我可以要求退錢嗎?
A:
依民法第359條、第360條與第364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您的情況仍屬於即時發現瑕疵,請儘速通知賣家,有權請求另行交付之物,希望有幫助到您!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