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
Q1:有關個資法有關向當事人告知之情形,請問會計部門由於保管會計傳票所以有員工薪資之戶名、帳號及金額等,惟人事基於勞工行政特定目的且為人事僱傭契約不用再得當事人之同意,那麼,會計單位保存傳票,還要另行告知嗎,還是得以同前項之特定目的得免告知??
Q2:請問在104/12/30個資法修正後,有關第54條,會計部門需就個資法施行前保有之薪資檔案,對當事人告知嗎??
謝謝
A:
您好,
1. 「告知」、「同意」為不同概念,前者為個資法8條,為了保障當事人對個人資料的知悉與控制權,所以要求蒐集者「告知」相關的內容。至於「同意」,則是讓某人取得蒐集或是利用個人資料的法律基礎,亦即取得「同意」以後,依法還是要再履行告知義務(除非有例外無需告知的情形)。
2. 保存傳票理論上應該不是一次新的蒐集行為,所以不需要再為一次告知。
3. 個資法第54條適用於「間接蒐集」的情形,因此如果是直接蒐集所得資料(比如員工薪資等),本來就沒有該條的適用,如果確實是間接蒐集所得,則看個案或許會必須在首次利用時併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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