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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出售二手商品,買家已面交驗貨並付錢,事後說商品跟他想的不一樣,所以要求退錢

出售二手商品,買家已面交驗貨並付錢,事後說商品跟他想的不一樣,所以要求退錢


林OO 發問於 2016-01-17 | 台中 |

Q: 我有再一個叫旋轉拍賣的app上販賣出清自己用不到的二手或全新商品

2015/12/22買家開始詢問商品,有告知商品大小,及使用狀況,有瑕疵破損處也有拍照或提供照片給買家看
12/24回覆後又消失~12/28才確定說要
12/29說那元旦兩天回國後可以轉帳
12/31~1/1說要改為面交,我也同意,並立即回訊息告知他可面交的時間,
一直到1/3號都沒回訊息,直到我說那樣算棄單,就不幫她保留商品才回復

1/4 1:3買家問我可否16號面交,我也在一小時內回覆買家,但她又都不回訊息

1/4~1/6 1:08這段期間我不斷傳訊息給買家,也傳了匯款資料給他,可是他不匯款也不回我面交時間

1/6又是再我說棄單不保留之後買家才回我跟我確認時間

1/16 晚上到達約定的面交地點,買家說要看商品,並在麥當勞裡現場驗貨,我朋友也一起坐在旁邊
我也當場告知商品瑕疵處,買家也都確認過也都檢查過了,同意之後才付錢給我,並完成交易

1/17買家跟我說他覺得被騙了,要求退款,
後來我跟他說可是你已經現場看過商品,而且同意才付錢的,
而且事前及面交時我都有告知商品為二手的,也都有將商品瑕疵處和大小拍出來給他看,
買家確認過後才付錢離開的,現在才跟我說他覺得東西太破舊,大小又跟她想的不一樣,說我沒特別說明,並要求退款,並詢問可否轉賣給別人,我說可轉賣,
後來他又轉口說有七天鑑賞期要求我退款,可是他在要求我退款及詢問可否轉賣給他人之前就已經自行將商品上架販售了
(那樣商品只是裝商品本身的盒子有破損,商品本身內部是完好沒有少的也沒有瑕疵,只用過兩三次,都還很新,原價1700也只賣700)
事後他卻用那些理由要求退貨,可是他的那些理由我事前跟面交時都有告知
請問這樣我應該接受他的退貨並退款給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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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千卉

律師

蔡千卉聯合律師事務所

A:  基於你所簡述的案件事實經過
您的問題應該是一般民法契約之爭議
照您所述 已善盡告知義務 有聲明是二手拍賣物並詳實告知物品缺陷的話

依據
民法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面交時如果對方已經檢查,且訊息往來時有清楚的對話
那麼契約自然已經成立,對方不得片面任意違約
建議您要保留之前的對話記錄以佐證
希望有幫助到您!

A:  一、按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二、本件賣家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多次向買家確認商品既存在之瑕疵,其交付之方法非以網路郵購寄送,係以當面交貨且對方檢查數次,亦多次確認買家方才同意付款,且訊息往來時有清楚的對話,故契約自然已經成立,對方不得片面任意違約。
三、本案例之賣家並非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之企業經營者,自無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七天鑑賞期適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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