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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買賣


吳OO 發問於 2016-01-16 | 台北 | 服務業

Q: 本人賣方(甲方)吳先生與買方(乙方)繆先生口頭約定於104/12/18日,51萬元購買甲方之汽車,乙方於約定時間104/12/19下訂2萬元整,日後因甲方清償貸款後數日,乙方述明104/12/03需出國將於105/01/08回國,經甲方聯繫於105/01/13聯繫上,買方述明因朋友說買太貴讓他考慮幾天並說明如他不願購買甲方可沒收訂金,甲方於105/01/15再次詢問是否願意承購,買方卻說我如敢沒收他的訂金年後要告我!我是否可沒收呢!謝謝!

沒收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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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因此,本件違約方既為對方,則您尚可以依法沒收定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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