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在網路購買面膜
近期拆封後發現包裝內有斑點 覺得產品品質有疑慮 故聯絡賣家詢問處理方式
但賣家回覆
該瑕疵狀況已於去年6月公告申請更換 而更換日期已於去年底截止
請問賣家這樣回覆就可以不協助處理了嗎?
我平常並不會特別造訪該網站,根本不知道有此訊息
是要使用商品時才發現有異
請問賣家是否就可依公告處理日期已截止就不用負責了?
謝謝
A:
不知您是何時購買貨品的呢?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民法第359條、第360條與第364條訂有明文。
如果尚未罹於時效,可主張民法上的權利,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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